年动物屠宰相关通报分析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规定的透明度义务,WTO成员在制定不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或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实质内容不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且如果该法规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时,应通过WTO秘书处向其他成员进行通报。因此,TBT通报和SPS通报是WTO成员了解其他成员法规标准实施动态的重要渠道和风向标[1]。为了解WTO成员关于畜禽及其他动物屠宰法规标准制的修订情况和发展动态,收集整理2006—2018年WTO/TBT-SPS屠宰相关通报,以涉及拟定新措施和对原有措施进行实质更改的通报为对象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梳理屠宰相关通报发布的实施特点及发展趋势。
1 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
1.1 通报数量
2006—2018年,WTO成员共发布屠宰相关TBT通报52项,包括新拟定屠宰相关措施的常规通报48项,修改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内容及/或范围、延长通报措施评议期和批准拟定通报措施补遗通报4项。其中,有50项通报涉及拟定新措施或对原有措施内容进行实质更改。整体来看,WTO成员每年发布的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数量不多,多数年份通报数量为1~4项,但近年来表现出上升趋势,如2014年和2016年分别通报了11项和12项(图1)。通报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成员集中发出通报。这些成员通常会针对某一项GCC技术法规草案分别向WTO发出通报。
图1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数量变化趋势
1.2 通报成员
发布屠宰相关TBT通报的成员共23位。经济发达成员占比较小(17.4%),仅有美国、瑞士、捷克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4个成员;大多数通报成员为发展中成员,包括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曼和也门等海湾阿拉伯国家,巴西、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多米尼加共和国、巴拿马和萨尔瓦多等美洲国家,韩国、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肯尼亚、卢旺达和乌干达等非洲国家以及东欧国家乌克兰。其中:巴林和哥伦比亚发出通报数量最多,均为8项;其次是斯洛文尼亚和乌干达,各发布4项;其他成员多发布1~2项(表1)。
表1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发布成员及数量 单位:项
1.3 通报目标和理由
屠宰相关TBT通报涉及的主要通报理由为保护消费者和防止欺诈行为(66%),其次为食品安全(38%)和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34%),还有少量通报涉及为清真食品特殊要求提供可靠的制度、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维护产品质量等理由,有38个通报涉及2个及以上通报理由(图2)。
图2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发布理由分布
1.4 通报涉及的产品
屠宰相关TBT通报有10项适用于所有动物产品,除此之外,有26项通报适用于禽类,18项通报适用于畜类,还有少量通报涉及鳄目动物和水豚等其他动物产品和副产品。可见,TBT通报涉及的动物产品以畜禽为主。其中:禽类最多,主要为鸡产品;畜类次之,主要涉及牛、羊和猪产品。
1.5 通报涉及的措施
TBT通报采取的措施主要涉及管理控制、产品质量、生产保障、基础通用、检验检疫、加工技术等方面(表2)[2]。管理控制相关的措施最多,以综合性管理控制法规要求为主,少量涉及信息追溯和针对特定生产环节的管理控制。综合性管理控制法规通常涵盖屠宰企业设施设备、卫生操作规范、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分割、贮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监督检验和控制措施要求。产品质量和生产保障是TBT通报涉及较多的措施类型。产品质量措施多为在具体产品标准规范中,以单独条款规定产品包装和标签的强制性要求,少量为产品质量分级规定和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生产保障措施主要是海湾国家对禽类屠宰、加工、包装和处理场所的卫生规定,以及乌干达等非洲国家对屠宰场建设的基本要求。除上述措施外,少量通报涉及术语和通用包装标识等基础标准,以及屠宰方式、检验方法和动物福利等要求。
表2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措施类型及数量
1.6 通报评议期及通报全文语言
根据《TBT协定》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发布通报的成员应该给其他成员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其对通报措施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予以考虑。所指的合理时间一般为60 d。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评议期统计结果显示,78%的通报发布成员提供了60 d及以上的评议期,其余12%的通报评议期不足60 d,或评议期不适用,或没有标注评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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